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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日期: 2022-04-22 14:45:25 作者: 汤绍箕

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二章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2、申请条件及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见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一版p134)

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5、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 、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 年。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习题练习

1、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参考答案:对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备的()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A. 风险管理

B. 技术风险

C. 协助开户

D. 全权开户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有所帮助。望各位考生保持平和的心态,有针对性的进行突击备战,在考试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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